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目标要求。
  力争到2015年底,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达到70个,平均每个镇乡拥有5个产业特色突出、持续发展能力较强,实现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示范社。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商标注册率达到100%,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80%以上,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成员收入比当地未入社的同类农户高出20%以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组织形式规范。一是依法登记注册。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行工商登记,且运行时间在1年以上。登记的成员身份、人数以及出资额度要和实际情况相符。二是经营场所相对稳定。在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的明显位置悬挂合作社标识牌匾以及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图、财务管理和民主管理制度等。
  (二)经营管理民主。一是依法成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长和监事长(或执行监事)。二是组织机构活动正常。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并有会议记录。三是合作社章程符合本社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章程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要归档保存,正式文本要全体成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四是重大事项决策方式民主规范,实行“一人一票”制度。
  (三)产权关系明晰。合作社为全体成员建立完整的个人账户,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与合作社交易情况、盈余返还情况等资料记录准确无误。村集体等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有偿或无偿提供给合作社使用的房屋、设备、车辆等资产,应履行相应手续,明确产权。
  (四)财务管理完善。一是严格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完整。二是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实行财务公开。三是税后利润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能够保证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四是盈余按交易额和出资额进行统筹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后的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按账户内记载的本社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五是依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财政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要平均量化到各成员账户。六是资产状况良好,负债占资产比例小于6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