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以上的;
4.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
5.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议事和表决。
1.会议召开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会议召开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程序包括形成业主大会会议议案、发布公告、会议召开、表决和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含决议被通过或被否决)。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自召开之日起90日内完成。
3.表决方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采用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
4.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举报,由受理单位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三)业主可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根据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约定,业主小组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具有业主身份的人士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
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小组未及时改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议。
(四)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业主的意见,业主代表不能代替业主本人作出决定。表决书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送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
(五)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投票表决。
(六)业主大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向社会公告,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书面报告,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财务清算工作:
1.建筑物灭失的;
2.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化的;
3.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大会事实灭失的。
财务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以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因为物业管理区域合并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给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建筑物灭失的或其他原因导致业主大会事实灭失的,业主大会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给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人数、任期、更换、候补及补选办法、会议形式、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1.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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