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区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专户实行监督和检查,区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农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严禁各类挤占、挪用基金的现象,确保基金安全。
相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经办管理服务
本区在开展新农保试点时,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本区新农保经办工作由区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管理,各相关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承办,村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村委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新农保工作经费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
十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新农保实施后,老农保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集体补贴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2009年度本区农保试行办法期间计入个人账户中的财政缴费补贴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二)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参照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人员领取养老金。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人员领取养老金。
(三)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对于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本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本试点办法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