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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组织汇总、评审绩效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协调各专项考核部门做好绩效考核各项基础工作;
  (三)指导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内部绩效管理工作;
  (四)承担区政府及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承担绩效管理专项考核任务的部门要按照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负责制定专项考核实施细则并开展考核工作。
  第八条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是绩效指标落实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承担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按照绩效管理年度计划实施绩效管理,定期自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绩效管理考核内容

  第九条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工作重点围绕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创优和安全稳定(以下简称“三效一创一稳定”)等5个方面14项指标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履职效率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职责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承担区政府重点及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效能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效能建设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思想政治工作、依法行政、政风和效能建设、公务员队伍建设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服务效果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公众评价、协调配合等情况。
  第十三条 创新创优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创新和创优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重大工作创新成果、重要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安全稳定是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保稳定、促和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重点涉及信访工作、安全生产工作、公共卫生工作、食品安全工作及社会公共安全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章 绩效管理考核实施

  第十五条 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绩效管理内容,重点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制定本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及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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