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订的《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财务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投资效益,推动并完善闵行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财务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41号)、《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闵府发[2010]1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等基本建设项目,在立项、建设、结算等环节资金预算及支出的全过程控制和管理。国家、市对单个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财务监理是指以建设资金的运用为主线,以批准概算为底线,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投资监理和基建财务核算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正确使用,并在保证项目使用功能和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控制及降低造价。
第四条 全过程财务监理的工作重点是:对项目的造价进行控制、对项目全部建设成本进行审核审查;对建设成本的合理计价负责、对建设资金的合理运用与核算真实性负责;在项目实施阶段全程发挥作用,并介入前期准备阶段以及竣工交付使用阶段的跟踪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依据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管理试行全过程财务监理制度,遵循《上海市市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暂行办法》(沪财建[2009]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建[2010]7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先重点项目试点试行、再逐步全面推行的步骤和原则,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