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闵府办发[2010]3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区国资委拟订的《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九日
闵行区区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监管企业和监管企业。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旨是,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人事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内部人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管理规范、激励有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面向社会、条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五条 企业应本着精简效能、因企而异和控制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工作岗位、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三定”方案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批准后报区国资委初审,经区政府审定通过后实施。
严禁企业擅自突破经区政府审定的“三定”方案。如因业务发展,确需调整“三定”方案的应重新报区国资委审核,由区政府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