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教育局、区整违办牵头负责对非法办学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区教育局依法查处学前教育非法办学点,由区民政局依法查处未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非法办学点,由区工商分局依法查处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办学点。
(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是辖区内查处非法办学点责任主体,应及时采集非法办学信息,主动协调依法查处非法办学点。挖掘现有资源,开办不同标准幼儿园或看护点,切实疏导缓解来沪人员同住子女入园问题。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掌握地区社会动态,牵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协助实施查处取缔非法办学点。
(四)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依法取缔物业、民居出租用于非法办学的违法行为,并由区房管、规土、城管部门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内违法建筑的界定,及时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通告,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五)区卫生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内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食品等的违法行为。
(六)区建设交通委、区安全监管局、区消防支队负责对非法办学点建筑、设施等安全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非法办学点。
(七)区税务分局负责对非法办学点违反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依法查处。
(八)区信访办负责协调处理非法办学信访件,牵头疏导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上访。
(九)区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在调查、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管理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由牵头部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查处。
五、工作安排
依法查处非法办学工作分“调查摸底、宣传查处、疏导开办、督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2月下旬至2月底)
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采集辖区内非法办学点信息,报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区教育局牵头调查取证,将情况制表成册,实行告知。
(二)宣传查处阶段(2010年3月上旬至4月底)
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对辖区内非法办学点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争取当事人自行关闭非法办学点。宣传活动要贯穿始终。
由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发布公告,要求非法办学点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办园。拒不整改的,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组织牵头,负责对幼儿进行分流疏导,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非法办学点开展查处工作。
(三)疏导开办阶段(2010年3月上旬至5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