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选举实施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组织选民登记
(1)划分选民小组,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划分,特殊情况以一定区域范围划分。
(2)根据本居民区人口及居住情况,确定登记人员,一般每个居民小组2-3人。对登记人员应进行培训。
(3)确定并公布本居民区选民登记的期限,选民登记的时间以3至5天为宜。
(4)组织选民登记,可以采用选民主动登记和非主动登记两种方法,提倡选民主动登记。
(5)登记时要掌握好选民的年龄条件、政治条件和属地条件;未在选举日的20日前参加登记的,未办理委托登记手续且未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异议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计入本届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选举权利。
(6)选民名单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发现错漏时,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补正。
(7)登记工作结束后,应将选民名单统一登记造册,并据此填发《选民证》。
2、提名和确定候选人
(1)居委会成员应当是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能力、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候选人的具体条件由居民会议根据本居民区实际情况讨论确定,并在选举方案中进行明确,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2)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成员人数可根据居民户数(人数)和居住情况确定。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的名额。
(3)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分别多于应选名额。具体差额数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拟订选举方案时确定。
(4)采取居民直接选举方式的,初步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采取户代表选举方式的,由5名以上户代表联合提名;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由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应按姓氏笔画顺序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张榜公布。提名产生的居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额多于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由居民会议投票,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用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
(5)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采取投票方式产生的,按照得票多少顺序排列;采取民主协商方式的,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
(6)居民选举委员会在公布候选人名单后,应运用书面形式,客观公正地向居民介绍候选人年龄、文化、简历等情况。
(7)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必须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应当填写《公正竞选行为规范承诺书》。候选人的宣传和竞选应当从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开始,到投票选举日之前结束。
(8)候选人名单公布后,如有候选人要求退出,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缺额的候选人可以从原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或经居民会议民主协商递补。
3、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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