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河监察工作的意见
(大水务〔2010〕89号)
各区、市、县水务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的通告》精神,规范河道监管秩序,维护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保障生态河道建设成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涉河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我市涉河违法行为日益增多,非法采砂、违法占河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局部地区因涉河违法行为造成水位下降、河道堤防和防汛设施损毁,严重威胁河道两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基本农田,成为全市河道防汛一大隐患。各级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涉河监察工作,在做好生态河道治理的同时,突出抓好重点河道的采砂、占河以及清障监察工作,强化涉河法制宣传,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二、突出重点,规范涉河监管秩序
按照涉河监察分级负责的原则,将碧流河、英那河和复州河等河流以及界河段列为市级监察重点,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河监察重点,特别是水源地集水区河道、“两高两铁”可视段以及其它完成治理的河道要列入监察重点,同时各级涉河监察部门对河流入海口河段以及其它影响引水、交通、电力、通讯、农田等跨(穿)河河段进行重点监察,对重点涉河案件加大查处力度,其中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方可开采,否则列入涉河监察重点予以严查。
三、建立涉河监察工作长效机制
(一)建立涉河联合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明电[2009]1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涉河专项整治常态化工作,各级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涉河联合执法工作,重点打击阻挠涉河执法、暴力抗法以及涉案案值较大的涉河案件。
(二)加强涉河监察信息通报工作。今后,涉河行政许可要同时抄送同级水政监察部门,建立涉河监察协查员制度,在重点河流沿线聘任协查员,其职责是负责河道监察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并及时上报,协助涉河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要在重点河道设立涉河监察警示标志,建立重点河道相对集中监察体制,定期向各级政府上报《涉河监察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