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月底前,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做好农户种植水稻面积的统计。
2、6月下旬,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要对农户种植水稻面积进行核实,并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农户实种水稻面积。
3、7月上旬,区有关部门对水稻种植面积组织核查,经区稳粮资金监管平台上网公示(种植面积公示)后,于7月中旬确定全区水稻种植面积,并报市有关部门,作为补贴依据。核查验收时,若发现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该农户(合作社)种粮的所有补贴和农户所在镇同等面积的补贴,并由区监察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9月底前,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做好农户实种水稻面积及其补贴款的公示工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发放补贴款。
5、10月底前,区资金管理办公室对上报资料进行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并在区稳粮资金监管平台上网公示(补贴款公示)后,11月底前,由区财政局通过“一卡(折)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户(合作社)。发放清单经农户签字后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农办存档备查。
六、部门职责
1、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农户种植水稻面积的统计和对享受补贴农户的公示工作。
2、区农委负责全区水稻种植面积的下达、种植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编制年度资金预算使用计划,并对上报面积进行汇总统计。确定和核准当年应筹集的稳粮资金额度。
3、区财政局负责统一筹措资金,区级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安排数转入区财政资金专户,镇级资金由各镇、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按区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准的应筹资额度进行筹措,并在每年的7月底前上缴区财政资金专户,同时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审核和下拨工作。
4、区审计局负责对下拨补贴资金的审计工作。
5、区监察局负责对贯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等情况进行查处;情节严重造成群众强烈反映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区粮食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及地产粮的收购和统计工作。
七、附则
1、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稳粮资金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08]2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稳粮资金补贴标准的若干意见》(嘉府发[2009]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