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材料补正
工商部门和并联审批部门各自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并联审批部门应当同时将补正决定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并联审批部门直接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并联审批部门收到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将受理或预审的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反馈工商部门。
(四)审查与决定
1、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各自的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或是否同意该项目的审批意见。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同意项目的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同一登记申请中涉及两个以上前置项目审批,并且具有先后审批顺序的,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先行预审除前一审批部门决定意见之外的其他申请材料,前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准予决定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后一审批部门和工商分局。后一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自收到前一部门许可证件复印件或书面审批意见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审批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送达区工商部门。作出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同意项目的审批意见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审批意见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不予审批决定或不同意项目审批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部门。
(2)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许可证件复制件或同意项目审批意见并且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工商分局收到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决定或者相关前置项目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自收到决定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照要求修改申请内容并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工商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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