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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审改办制订的《金山区企业设立并联审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人不愿修改登记申请材料的,工商分局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工商分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当日分送材料到后置项目审批部门。

  (4)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5)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

  2、不涉及前置项目审批的情形

  (1)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工商分局对登记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制发营业执照。工商分局应当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后置部门材料送达并联审批窗口,并联审批窗口当日分送材料到后置项目审批部门。

  (3)后置项目审批部门收到工商分局营业执照复制件,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制发许可证件,并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工商分局。

  (4)工商分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结果信息通过《抄告单》方式反馈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流程终止,区质量技监局、税务局等后置项目审批部门不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提前服务

  (一)提前服务的事项

  工商分局和并联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提前服务:

  1、行政审批中涉及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的,提供事前指导勘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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