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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受灾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申请,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7.2.5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7.3 三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灾时启动三级响应。

  7.3.2 启动程序: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7.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地区的情况汇报,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副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行署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地区民政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灾情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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