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根据受灾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申请,市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调拨救灾物资。必要时,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接到灾害信息后,编发《灾情快报》,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7.2.5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四级响应终止。
7.3 三级响应
7.3.1 启动条件:发生较大灾时启动三级响应。
7.3.2 启动程序: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7.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迅速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会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地区的情况汇报,视灾情向灾区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市减灾委副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4)申请和调拨救灾款物。
市民政局立即会同市财政局,向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行署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申请,会商市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5)视灾情组织社会救灾捐赠。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要与灾区人民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地区民政局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视灾情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确定三级响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