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议需要,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委、市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同志及其他机关和单位的负责人、新闻媒体列席。
(三)工作程序
l、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意见拟订会议安排计划,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召集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场安排及会议签到、材料分发等会场服务工作,可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协助会场服务工作。各参会单位应严格按通知要求安排参加会议人员,未经召集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不得增加或改变与会人员。
3、相关秘书负责会议材料的拟写。需要业务主管部门代拟的,由相关秘书联系落实。
六、会议纪律
(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会议。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其他活动,包括参加全市性的其他会议,要服从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安排。按会议要求必须参加的人员,除因参加省委、省政府、地委、行署、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
(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应按规定于会前请假。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由部门、镇乡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参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经请假同意的,可以指定一名与会议内容有关的负责人参加。
(四)市人民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印发,市人民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和插话,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对涉密或需收回的文件,会后即退还会议工作人员。
(五)与会人员在会场内须关闭移动电话或设置为振动无声状态,确有紧急工作的可到会场外接听。会场内禁止吸烟。
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凡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全市大型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要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负责督促检查。督促检查情况应及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