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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请示市人民政府的事项,须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给市人民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具体时间要求是:一般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要求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二)办理
  1、分办。由办公室文书科对收文进行分类,根据收文性质和内容,初分为传阅类和阅批类。传阅类公文,由文书科制作传阅单,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呈市人民政府领导阅。阅批类公文,由文书科制作公文处理笺,报办公室主任签署分办意见。
  2、拟办。根据分办意见,需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的,由文书科分送相关秘书,呈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需送有关秘书或单位办理的,由文书科分送有关秘书或单位,并登记。原则上,中央和省、地的下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上向下的顺序,呈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各县区、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平行文及市直各部门、各镇乡办事处的上行文,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排名由下向上的顺序送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
  3、催办。相关科室应跟踪做好中间反馈工作,及时催促承办单位办理公文。超过办理期限仍未反馈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领导报告。
  4、办结。对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阅批或转入其它工作程序,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答复的来文,可作办结处理。处理难度较大,且在一个时期内无法办毕的来文事项,可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后作暂存处理。
  5、公文办理期限。对上级文件,严格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对上报市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请示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节假日顺延,下同),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请示事项,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来文单位说明来文的办理情况;对一些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的请示,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申请表(样表)

申请单位

单位领导签字(印章)

文件名称

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

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市政府办主要领导意见

市政府办分管领导意见

发文原因、来由及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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