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天河风景区管理处、双池经济走廊、黔西北生态工业园区、德溪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二、假期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出访),可以请假。
(四)带薪年休假:领导干部(不包括试用期)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婚假、丧葬假、探亲假、生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程序
领导干部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l、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区3天以内(含3天),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常务副市长报告;3天以上的,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常务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区3天以内(含3天),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去向地点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3天以内(含3天)需本人在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以上(含3天)需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去向地点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3天以内(含3天)需本人在事前向常务副市长报告,3天以上需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去向地点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请病假或工伤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时间的,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按上述程序审核批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