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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天河风景区管理处、双池经济走廊、黔西北生态工业园区、德溪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二、假期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公假: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出访),可以请假。
  (四)带薪年休假:领导干部(不包括试用期)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婚假、丧葬假、探亲假、生育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程序
  领导干部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l、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区3天以内(含3天),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常务副市长报告;3天以上的,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常务副市长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区3天以内(含3天),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去向地点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3天以内(含3天)需本人在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3天以上(含3天)需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去向地点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休假或因故离开毕节市,3天以内(含3天)需本人在事前向常务副市长报告,3天以上需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将离开市区的时间、去向地点及返回市区时间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请病假或工伤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时间的,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按上述程序审核批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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