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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期间市场风险控制工作的通知
(上期交交易字[201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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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清明节假日临近,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清明节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等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保证金和涨跌停板

  (一)自2010年4月1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由原比例提高至9%;自2010年4月2日起,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扩大至6%。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二)如果2010年4月6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恢复如下:

  铝、锌、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涨跌幅度限制为5%;

  铜、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涨跌幅度限制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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