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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石柱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县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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