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石柱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9〕314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社会救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遭遇临时性、突发性灾难,经自身努力和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给予其一次性困难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自力更生、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一)县民政局负责研究和拟定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政策,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加强对临时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进行审计和监督。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审核、救助金的发放等管理工作。
(五)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接受救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