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一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是“三无”人员;三是城乡低收入家庭;四是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分离困难家庭人员;五是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临时困难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救助。
3.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1500元的临时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可申请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救助。
5.如遇重大特殊情况家庭,经县民政局调查研究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再行救助或提高救助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临时救助按照“村(居)民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具体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