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工程成本,推进校安工程进度,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建设“阳光工程”、“放心工程”、“民心工程”,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安工程”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
“校安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校舍抗御地震等自然灾害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广大师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充分认识实施“校安工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在2009年至2011年三年时间内,完成D级危房的拆除重建、不达标校舍的抗震加固改造工作和全县校安工程规划的避险迁建任务,使我县中小学校舍成为重大灾难发生时民众的应急避难场所。
二、加强管理,实行“五统一”
(一)统一办理前期手续
全县“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在县教委指导下的业主负责制,即学校项目工程建设由县教委提供统一服务和指导,按城镇化建设对学校进行布局结构调整,确定项目学校的建设规模及投资,项目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对避险迁建和原址重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对加固改造的建设项目,要简化规划选址和用地审批等程序,严格执行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等程序。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与周边建筑及基础设施间距无法达到规定要求的校舍,可以按照原高度、原规模、原地基不变的原则实施改造。
县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县“校安工程”统一办理前期手续,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简化校安工程建设手续办理程序。县教委负责根据新建和加固改建规划,按批次以打捆的方式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县发改委负责立项审批。
(二)统一招标确定地勘单位、设计单位
校安工程设计要因地制宜,在统一建筑风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学校文化取向,突出校园特色。严禁无证单位承担工程设计,严格控制有证单位超越自身等级范围承担工程设计内容。